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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民事行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jīng)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銷民事行為

1.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一旦依法撤銷,自始無效

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該行為被依法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依法撤銷,其效力不消滅;該行為一經(jīng)依法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始無效。

(2)可撤銷,也可不撤銷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

2.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合同

2.無權(quán)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但構(gòu)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1)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歸于無效);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一旦撤銷,合同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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