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試終于結束了,同學們之前應該也在微博上看到了CPA考試的熱搜了吧,從熱搜的內容就不難看出來,這次的CPA考試難度還是比較大的,不知道各位同學答的怎么樣呢?不妨看看我們澤稷網校CPA題庫為大家整理的《經濟法》案例文分析題的解析吧:

3.A公司為支付向B公司購買的鋼材貨款,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甲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B公司收到匯票后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償還所欠租金,C公司為履行向D中學捐資助學的承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中學,并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D中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用于償付工程款,應F公司的要求,D中學請E公司出具了擔保函,承諾就D中學對F公司的票據(jù)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未在票據(jù)上作任何記載。

A公司收到鋼材后,發(fā)現(xiàn)存在重大質量瑕疵,完全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及行業(yè)通行標準,無法使用。F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未在該行存入足夠資金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E公司追索,A公司稱,因鋼材存在重大質量瑕疵,B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已向B公司主張解除合同,退還貨款,故不應承擔任何票據(jù)責任,C公司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jù)責任。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銀行拒絕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甲銀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票據(jù)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或者,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

(2)A公司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jù)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A公司拒絕承擔票據(jù)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票據(jù)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C公司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jù)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C公司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jù)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E公司應否承擔票據(jù)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E公司不承擔票據(jù)保證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人未在票據(jù)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jù)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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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年6月6日,甲與乙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間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為乙出具了授權委托書,載明乙有權代理甲處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權期間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名義與丙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萬元。2017年6月,該房屋衛(wèi)生間管道嚴重漏水,丙請求甲維修,甲以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由其承擔維修義務為由拒絕,丙自行維修,花費2000元。2018年2月,甲欲出售該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賃合同,丙以甲無權任意解除合同為由拒絕。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況下,與丁簽訂買賣合同,以80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于丁。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與戊、庚簽訂借款合同,分別自戊、庚處借款500萬元和300萬元,借款期限均為3個月。同時,丁還分別與戊、庚約定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隨后,丁為戊、庚辦理了順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記。2018年4月2日,丁以其為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要求丙搬離,丙拒絕,并以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主張甲與丁的買賣合同無效。因丁無力償還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張實現(xiàn)抵押權。房屋拍賣所得價款為720萬元,戊、庚均要求就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與乙的委托合同何時生效?乙何時取得代理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①甲與乙的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因為委托合同屬于諾成合同。

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權。因為授權行為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授權人甲完成授權意思表示時成立生效。

(2)衛(wèi)生間管道嚴重漏水的維修費用2000元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答案】應當由甲承擔。根據(jù)規(guī)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甲是否有權解除與丙的租賃合同?并說明理由。

【答案】甲無權解除合同。因為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租賃期間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該約定有效;租賃期間,承租人丙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出租人甲無權在2018年2月份租賃期間未滿時主張任意解除租賃合同。

(4)丁是否有權要求丙搬離?并說明理由。

【答案】丁無權要求丙搬離。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5)丙是否有權主張甲與丁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丙無權主張甲與丁的買賣合同無效。根據(jù)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6)戊和庚應如何就房屋拍賣所得價款實現(xiàn)各自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答案】按債權比例清償。根據(jù)規(guī)定,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CPA《經濟法》完。

本答案僅代表個人觀點,最終答案一官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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